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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受理秦君诉你单位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号仲裁裁决书。
本委受理秦君诉你单位因工资、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争议案件,本委已作出沙劳人仲字〔号仲裁裁决书。因你单位下落不明,本委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向你单位送达仲裁文书。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沙劳人仲字〔
1.关于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企业掌握的,用人单位理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申请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转账记录用以证明被申请人欠付其2023年12月工资1810.98元、2024年1月工资2348.15元,2024年2月工资1066.7元、2024年3月工资1100元。工资支付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本委视为其放弃自己的仲裁权利,应当承担不利后果。对申请人主张被申请人支付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工资4515元的请求,本委予以支持。2.关于赔偿金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通知劳动者本人或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出现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企业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理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企业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企业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企业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企业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人社部发〔2022〕9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有关问题的意见(一)》第五条:“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用人单位系合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经济补偿的,可以依法裁决或者判决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本案中,被申请人经本委合法通知,未到庭参加庭审,放弃了自己的答辩权利,本委采信申请人所述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原因为被申请人经营不善导致关门。双方劳动关系解除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款规定支付经济补偿金情形,申请人平均薪资为3343.05元/月,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8月20日到2024年3月20日经济补偿金3343.05元,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3.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工资。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签订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应当向劳动者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被申请人应当支付申请人2023年9月20日至2024年3月29日的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12643.68元(2000元/月×6个月+2000元/月÷21.75天×7天),对申请人主张超出部分,本委不予支持。
本案经调解,双方未达成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第四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现缺席裁决如下:
一、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2023年12月1日至2024年3月29日工资4515元;
你单位需自公告之日起30日内来本委领取仲裁裁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沙劳人仲字〔2024〕第487号仲裁裁决,可在公告期满后的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该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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